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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有哪次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5:05:02浏览119次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我的工资是指受伤工人在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指导意见】:工伤保险费规定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院伙食补助标准为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康复治疗费的标准是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七)护理费

1.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我的五级伤残工资为16个月,六级伤残工资为14个月;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以保持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如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占员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占员工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补足差额。根据雇员本人的建议,雇员可以终止或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指导意见】:工伤保险费规定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院伙食补助标准为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康复治疗费的标准是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我的工资是指受伤工人在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六个月总体规划区内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已故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

(3)每名受养亲属的核准退休金总额不得高于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工资。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三)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收养关系的继父母;【指导意见】:工伤保险费规定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院伙食补助标准为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康复治疗费的标准是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四)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1、丧葬补助金

依靠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已故职工的配偶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3)已故工人的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 (四)已故职工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五)已故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其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六)已故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孙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七)死亡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不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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