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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北京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8 08:20:04浏览130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据实支付。

2、医院伙食补贴: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3.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据实支付。

5、辅助设备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安装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工伤。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安装、配置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和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6.工资和福利(停工留薪期间):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受伤工人经残疾评估后,原治疗将暂停,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残疾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生活照顾费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活费和护理费按三个不同的水平支付,即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标准分别为去年总体规划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注:2005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年薪为32808元。平均月工资是2734元。

8、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并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残疾程度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是: 第一级残疾

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残疾程度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是:我五级伤残的工资是16个月,六级伤残的工资是14个月。

(2)残疾津贴:

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以保持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如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补足差额。

(3)社会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

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建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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