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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劳动法规定什么情况才能算是加班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4:28浏览70次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基于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即无论谁提出请求,都必须证明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符合民法中谁主张举证的原则,而是规定部分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如果雇主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第《劳动争议解释三》号最高法律第9条规定:“主张加班工资的工人应承担加班存在的举证责任。

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如果雇主不提供,雇主将承担不利后果。”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规定:“雇主应根据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以备将来参考。工资支付记录表应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付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以及实际金额。”

因此,在因加班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报表,以证明加班工资是否包含在劳动者的工资中。如有加班工资,公司应提供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也会根据案件或地方法规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单,因为工资的支付一般是根据考勤记录进行的。

如果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加班,而用人单位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加班无效,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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