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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发工资,工作交接没完成是否可以缓发工资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4:30浏览158次

案情简介:2002年5月31日,严被中方委派到一家合资公司工作。

2002年10月18日,合营公司聘任严为公司总经理,年薪15万元,另加交通通讯费。今年6月16日,由于合资公司股权调整,颜某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在办理辞职和交接工作时,公司为燕某出具了证明,明确表示今年6月燕某的工资、交通费和通讯费由公司支付,并编制了工资报表。但事实上,该公司从未在6月份支付严的工资、交通和通讯费用。为此,燕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合资公司在6月份支付工资、交通费和通讯费,并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

一家合资公司辩称,它同意在6月份支付严的工资、运输费和通信费,但未支付的实际原因是严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手续。颜曾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账户,账户上的钱与公司的业务款有关,但在工作移交时,颜并未归还公司。只要严完成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就会立即支付他的工资。因此,该公司没有任何工资扣除,甚至拒绝支付25%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严承认公司提到的账户确实存在,但表示该账户是为与客户交易而开立的,最后一笔款项是在6月份结算的,该账户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由公司财务人员保管,实际上是公司账户,不需要自己移交,个人工作已经移交。

仲裁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合营公司一次性支付严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第11条明确规定了允许克扣工资的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公司不可能将严未完成的工作交接作为拖欠劳动报酬的依据。根据双方提供的《同意发放工资签单》和严提供的《工资表》,公司将于6月支付严的工资、通讯费和交通费。

此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2 (2)条:“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的行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

根据原劳动部第《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号(1994年第481号)第3条:“如果雇主无故克扣或拖延工人工资,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在此,有关人士提醒雇主,离开公司后未能完成工作交接程序,不能构成扣收或拖欠工资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工资,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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