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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韩国打工的用人单位需要押金吗,用人单位提供给打工人员的食宿能否算作工资?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51浏览54次

案例摘要

小刘,一个来自一个省的工人,从2003年9月开始在北京的一家餐馆当服务员。老板起初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上同意月薪300元。同时,餐厅负责为他提供住宿、午餐和晚餐。2004年3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对该餐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向小刘等员工支付的工资违反了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检查人员称,北京2003年设定的最低工资是465元/月,北京2004年设定的最低工资是495元/月。该餐厅过去两年支付给小刘和其他员工的工资没有达到北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餐馆老板认为他提供给工人的食物和住宿也应该算作工资。如果加上食宿,这家餐馆不会违反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雇主向工人提供的住宿是否可以算作工资呢?

评论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了与最低工资有关的问题。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餐馆老板认为他提供给工人的住宿也应算作工资。

第《劳动法》号法令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工人。一般来说,如果事先没有明确同意从工资中扣除所需费用,则应理解为单位免费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不应计入工资。此外,很难计算提供住宿所需的金额,必须明确规定。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劳动部规定,雇主通过补贴食品和住房向工人支付的非货币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餐馆与移民工人达成协议,提前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住宿费用,它仍然违反了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根据2003年北京市465元/月和2004年495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餐馆老板2003年支付的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为:(465-300)4(9-12月)=660元;他2004年的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是(495-300)3=585元,总计1245元。劳动安全监察员的认可和对餐馆的调查是正确的,维护了餐馆工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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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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