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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算吗,讨要加班工资莫错过保质期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11:25:02浏览147次

2007年5月,江苏省常熟市法院审结两起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要求加班加点工资的劳动争议,但维权效果完全相反。

案例1:

2004年5月,* *长虹公司聘请刘Xjun在冷轧车间做回火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1月7日,冷轧车间给小刘发了一份“通知”,内容是“电钢化炉工人刘锡军在工作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离职守睡觉,这是一个持续的教育.他曾被记过一次,并被调离原来的工作,现在他的工作是清洁工”。同年12月5日,冷轧车间发出“处罚通知”,称“清洁工刘Xjun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车间安排。记得错过一次。”。同年12月18日,冷轧车间再次发出“处罚通知”,暂停原告资格,并退回人事部。为此,公司要求小刘写一份检讨,但小刘坚持说自己没有错,拒绝写检讨,当天离开公司后也没有上班。

2006年10月12日,小刘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了小刘的仲裁请求。小刘不服,向常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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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驳回了小刘的所有索赔,因为小刘没有理由延迟申请仲裁。

案例2:

自2004年4月起,苏旭辉在XX公司担任电气修理工。双方于同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2006年7月17日,* *公司电站部站长安排萧肃和另一名工人维修柴油机盖板。萧肃认为修复后应该没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从第二天起,萧肃再也没有在XX公司工作过。7月19日,萧肃以索要三年加班费为由,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常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支持萧肃的请求,但萧肃拒绝接受并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根据萧肃提供的工资单、个人信用卡报告等证据,认定* *公司确实加班,支持萧肃要求加班工资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5万余元。同时,鉴于萧肃在萧肃与XX公司发生冲突后自行离职,且该单位未通知萧肃上班,法院裁定双方应协商终止劳动关系,XX公司还应向萧肃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00元。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要求加班费的两名工人中,一人败诉,另一人胜诉。这两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明确规定,提交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已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它也使一些工人失去了仲裁的机会,因为他们不知道足够的法律程序和申请仲裁的时间。为此,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解释了《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日期”,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的“书面拒绝”界定,否则,由“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界定;在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工资拖欠和赔偿纠纷中,推定“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劳动者”的工资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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