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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不发怎么解决,考核工资不发怎样维权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11-19 13:30:04浏览54次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用人单位也需要履行其义务,即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费用。然而,在生活中,一些雇主拖欠工人的工资,这不应该没有必要的条件。这将影响工人的正常生活,雇主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接下来,让我们通过网站来看看它。如果不支付工资,如何保护权利

案例介绍:公司拒绝向所有者发放绩效工资

根据原报告,原告于2010年1月31日进入被告办公室,年薪为28万元,其中一半为月平均工资,另一半为次年年初绩效工资。2011年5月26日,被告将原告的年薪调整为48万元。在原告任职期间,被告仅在2011年4月支付了2010年的绩效工资,但未支付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绩效工资,应重新发放。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6日的绩效工资。

被告辩称,他对原告陈述的入职时间、职位和年薪没有异议。原告是被告办公室的年薪系统主管。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年薪的一半在12份后作为月基本工资发放,另一半在考核后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与公司的年度盈利能力挂钩。当公司的年度利润比上一年增加时,公司将向年薪体系的高管支付绩效工资,当年度利润负向减少时,绩效工资将为0。被告将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作为公司年度盈利能力的具体考核指标。从2011年到2013年,该指标与去年相比处于负增长状态,因此原告和其他年薪制高管的绩效考核分数均为0,不再享受绩效工资。没有理由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4年的绩效工资。

法院裁定,公司拒绝支付绩效工资没有制度依据。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6日期间的绩效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拒绝支付绩效工资缺乏规章制度的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声明:拒绝支付绩效工资的员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绩效工资。首先,原被告和被告都不反对支付年薪的一半作为绩效工资,但争议在于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原告称不清楚是否需要评估,被告称需要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将上市公司股东每年应占净利润的增长作为评估指标,评估后决定是否支付。在本案中,原告否认收到员工手册,而被告声称劳动合同末尾的附录《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试行)》是他提供的员工手册。但是,鉴于《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报到时应阅读并签字确认,被告未能提供原告签署《员工手册》的材料,且被告确认新增和删除的《员工手册》未告知原告,法院无法确认被告已向劳动者公布《员工手册》,也无法确认原告知晓《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因此《员工手册》不能视为最终案件。 第二,被告声称原告2010年的绩效得分为0,但在请示后,当年的绩效工资已全额支付。被告提交的2010年高管绩效薪酬指令显示:“公司经营首次出现负增长.建议全额支付2010年的演出费用……”但是,实际被告的净利润归属于股东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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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向劳动者公开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以上是对“如何保护拒绝支付绩效工资的员工的权利”问题的回答。当你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时,请及时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我相信专业律师会为你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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