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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渠道解决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易巧森 时间:2022-05-06 19:24:15浏览55次

案例,朱出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个村子里,因为上了大学就搬出了村子。毕业后,他没有被分配工作。2000年1月,他将户口迁回。2011年5月,因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该村土地,有关部门将土地补偿费拨付给村委会。村委会按照人均3500元的分配方案给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但朱被排除在外。原因是:朱大学毕业后外出打工,成了城市居民,不享有村里的承包地,不靠农村土地为生,失去了农民集体成员资格。2013年11月,朱某将村委会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

怀疑

1.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是否以户籍为依据?

2.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第二,征地补偿中分配纠纷的解决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虽然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关标准,但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较大争议。从各地的认定标准来看,主要包括:户籍、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土地承包关系、实际生产生活场所、权利义务等。

但是,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上述标准都有不足之处。“村民”和“农民集体成员”这两个概念内涵不同,存在村民不是农民集体成员,或者农民集体成员不是村民的情况。随着取消农业户口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以户籍性质或落户地确定农民集体成员身份也面临挑战。农民集体成员权由村民自治决定,导致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合法利益的现象。

目前,从司法角度和相关判例来看,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采取了宽大原则,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未纳入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仍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以保证其使用土地维持生存的权利。户籍、村民自治、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确定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参考。

对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院能否受理此案,村委会认为,此案涉及村民资格和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不应受理。对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将“承包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分配方案,决定部分农民集体成员不分配或少分配,而这些农民集体成员以与自己农民集体成员同等待遇为由提起的诉讼,就是典型的补偿费分配纠纷。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祝某因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属于国家户籍管理范畴,不影响其村民资格;村委会在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该村大学生户粮关系的公告,也是对朱村民资格的认可。随后作出判决:村委会按照分配方案支付给朱征地补偿款3500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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