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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拆迁,拆迁被征收人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采南针 时间:2022-05-06 20:24:15浏览100次

出台,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和程序,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自愿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部法律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它赋予了我国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广泛知情权,并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救济措施。它无疑将成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器。在房屋拆迁不规范的行政程序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的现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有权利获取有关征收和拆迁的政府信息。关于征地拆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公告、公示的职责和义务。但在实践中,地方行政机关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一职责和义务,或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联合制作公告公示虚假证明,作为抵制理由的现象相当普遍。要克服这种情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其第11条和第12条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征收或征用、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支付和使用等。矛盾突出、公众反映强烈,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进行重点公开的。公示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限应当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房屋拆迁与补偿、补助费用支付和使用等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一方面,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主动、及时公开征地或征用、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支付和使用等政府信息。对公众;另一方面,作为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有权结合个案情况,向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征地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形式上的要求。根据第2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拟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提交申请方式的选择上,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关于后者,有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具体方式。

第四,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答复公众申请和查询的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这一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是对政府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以期防止其通过这一设定拖延时间。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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