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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法律依据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宛谷菱 时间:2022-05-06 20:46:16浏览155次

企业向农民支付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用的,应当首先确定农民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应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支出方应取得发票后再扣除。根据税法规定,未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可凭有关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的文件、补偿(赔偿)协议、被补偿人签署的付款收据等在税前扣除。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根据法律

03010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取得的“征地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青苗补偿是征地补偿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征地手续,只是临时占用农民土地补偿其青苗;以及占用土地权利人的土地,取得补偿款的纳税人不能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青苗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承包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均与国税函〔2008〕2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土地承包人收购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

二、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03010、《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收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预付款、罚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03010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103010(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纳税的,由税务机关先征税后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补偿。建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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