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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征地补偿标准网址,云南征地补偿标准是哪个文件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席清秋 时间:2022-05-08 04:44:02浏览72次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是:

(一)征用菜地、水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下同),水浇地、园地、荷塘的7-9倍补偿,汪甜甜、旱地的6-8倍补偿,轮作地的6倍补偿,草地、鱼塘的3-5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不满3年的,按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给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超过666.7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下同);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年产值翻一番;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荷花池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荷花池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鱼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区年产值的四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

(五)征用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不满3年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的,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允许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合并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和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和打谷场应当补偿建场费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征地公告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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