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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地类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款性质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闫永望 时间:2022-05-11 01:22:09浏览195次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济补偿的,不同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不同。而集体土地也有不同的类型,那么征地补偿中如何认定土地类型呢?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征地补偿中地类怎么认定

征地补偿中,土地类型根据其性质确定,可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家庭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三十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续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延续。

国家依法用于农业的一切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承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1.起草一份土地征用计划。征用土地方案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统一规划开发的土地的征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需求拟定。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城市建设区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拟定申请。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目的和用途、征地范围、地类和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劳动力安置方式、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等。

2.审查和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权限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中,土地类型根据其性质确定,可分为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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