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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590号文国有土地补偿条例,土地征收条例,第590号令,第19条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候秀华 时间:2022-07-06 07:51:36浏览94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保护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第590号令(——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的征收、拆迁与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广大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应重点关注以下重要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个人房屋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导致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拆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以上是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条款对赔偿有详细的规定。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在面对国有土地征收时,可以看到征收部门依法作出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有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地方,应及时向征地拆迁维权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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