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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不满意,我对评估结果的意见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秋嘉丽 时间:2022-07-19 04:32:06浏览123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了最终能够获得的补偿金额。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不满意也不知道怎么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律师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评估机构应如何选择?

房屋价值由房屋评估机构通过合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要注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选择、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无论如何,评估机构不是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征收方说了算。

选择评估机构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涉及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其中,并审查所选择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营业执照等。被征收方强势干预、私自确定评估机构的,属于违法行为,最终结果不得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征收方应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对估价报告有异议,认为估价结果不合理的,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即对估价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鉴定(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

如果被征收人仍对补偿有异议,认为补偿不合理,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维权,即对最终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现低补偿的救济。

综上,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忽略了这一点,被征收方说了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另外,面对不理想的鉴定报告,不要忍气吞声,认为这是最受欢迎的结果。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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