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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滕依云 时间:2022-07-20 09:27:08浏览104次

在农村,村委会似乎是村里最大的“官方组织”。每当村民遇到什么事,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去村委会帮忙调解。但是,村委会真的能事事负责吗?农村土地征收中,村委会可以征收村民的土地吗?能否以拆迁户的身份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这样对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乡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它不是一级政府机关,而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享有行政部门的公共权力。

那么,村委会可以征用本村村民的土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该条规定,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无权征用村民的土地。

拆迁户可以和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吗?签字后有效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或者村公告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

根据该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

因此,村委会接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关手续,并取得委托书的,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协议有争议的,由委托方即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村委会无相关委托,未履行相应程序,而是自行组织协议征收,并与本村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该协议无效。村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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