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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小区什么算违章建筑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翠曼冬 时间:2022-07-21 18:12:11浏览88次

现实生活中,大量违章建筑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位、行政措施的不完善以及违法建筑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经济利益,因此更好地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很多小区都有同样的问题,违建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识别小区内的违建呢?有哪些类型?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筑物;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在其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

103010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建设单位在建设建筑物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否则该建筑物将构成违法建筑。

0301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建设单位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这些证书建造的建筑物构成违法建筑。

综上所述,违反《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建造的建筑物均构成违法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是城市、乡、村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具有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权。

二、小区违法建设的范围和处罚

(一)改变临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其余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与阳台连接的砖混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未经批准,室内装饰装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启门窗;

(三)拆除、改动供热管道和设施;

(四)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种行为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同意; 第四条行为应当经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装饰企业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焊接作业,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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