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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罚款一般罚多少,违章建筑会被罚款吗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声琇芬 时间:2022-07-22 21:02:15浏览67次

违法建筑征收与拆迁补偿问题已成为拆迁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焦点。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处理的呢?本文分析了违章建筑的处理及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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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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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

(二)广场、停车场;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

(4)城市雕塑;

(五)占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和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违法建设部分可以依法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

城镇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出规划条件的;

(二)擅自改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用途的;

(三)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占用城市管线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通风、采光、日照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国土资源、林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完成之前。

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相关许可、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实施前,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设申请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作出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

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违法建筑的工程设计或施工。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明知是违法建设,仍为其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设计或者施工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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