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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烂尾了怎么赔偿

来源:烂尾楼作者:胡赞怡 时间:2022-08-08 08:07:50浏览76次

全款买房烂尾了怎么赔偿,全款买房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总的来说,全款买房能够享有更多优惠,也免除了利息。但因为单次涉及的金额过大,对于购房者来说,应该注意事项和流程也更多。

如果全款买房,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购房者在全款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警惕开发商虚假广告

如果购房者全款购房,需要一次性支付很多房款,可房子还没有建好,只能依靠开发商的各种宣传和规划图。目前,市场上很多开发商都会把楼盘进行过度包装,但是后期到底怎么样,无法确定,充满了变数。

二、看清开发商资质

有一些开发商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时就开始销售房屋,这种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全款买房,购房者的权益会无法受到保护。

还有,在买房时也要看清开发商的资质,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商。正规的开发商在房屋质量、产权办理等方面会更加有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无法按期交房、房屋烂尾、与规划不符、房屋质量不过关等一系列的问题。

注意: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

其中,购房者需要查看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三、详细查看购房合同

买房的时候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详细查看购房合同的条款,尤其是交房时间和违约赔偿等相关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在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如果双方没有补充条款,就应该防止合同的空白处被开发商做了手脚。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画上横线。

购房者在全款买房时,一定要提高警惕,看清开发商的实力与资质,避免被开发商的虚假广告忽悠。在签订合时,要详细查看购房合同条款,避免后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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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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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烂尾了怎么赔偿,楼盘烂尾无法交房,房主断供按揭合法吗?开发商应该担责吗?

预售商品房 烂尾 按揭贷款 格式合同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由银行直接付至开发商,房主既不控制贷款,也未使用贷款。如后因开发商楼盘“烂尾”违约无法交付房屋,房主在无法收房的同时还要成为还款义务人,既不符合贷款的法律特征、政策背景、也不符合按揭贷款商业模式的价值安排;且借款协议系格式合同,其中相关要求房主在未取得所购房屋也未实际占有购房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当属无效。

2015年7月14日,陆某看上了某开发商的在建楼盘,并在经过比价后,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共计向银行贷款17.8万,且签下了购房协议。此后,银行根据借款协议将贷款全额支付给了开发商,而陆某则开始依约每月支付按揭贷款。

然而,梦的开始总是美好的,但是结局往往差强人意。一晃6年过去了,当陆某再找到开发商要求交房时,却得知自己购买的楼盘“烂尾”了,无法交付。

对此,陆某如遭雷劈,自己为买房背负巨额债务,不仅每月要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租,而且还无法住进自己购买的房屋。在无法承受如此大的经济压力之下,**终选择了断供,却不料成了银行的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既不控制贷款,也未使用贷款,全部款项均由银行直接转给开发商;且根据银行、开发商、监管部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的约定,银行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拨付预付款至开发商,未尽到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义务。

鉴于此,法院认为,涉案楼盘“烂尾”无法交付,系开发商违约所致,买受人并无过错,故买受人在无法收房的同时还要成为还款义务人,既不符合贷款的法律特征、政策背景、也不符合按揭贷款商业模式的价值安排;同时《借款合同》还款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该条款约定意味着要求买受人等借款人在未取得所购房屋也未实际占有购房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加重了借款人(购房人)的责任,当属无效。故**终判决待涉案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时,由陆某继续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笔者认为,上述判决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当然,如相关购房协议、借款协议均解除的情形下,由出卖人(开发商)直接返还购房本金及利息至银行,对购房者来说也不失为一种更为妥善的解决方式。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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