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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是什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浦睿诚 时间:2022-10-31 18:15:02浏览130次

补偿安置协议规定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针对的是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金额,需要安置的房屋面积等等。它规定了这么多内容,必然会涉及到拆迁安置协议优先权的使用。具体规定,可以和五六懂法网编辑一起看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

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的面积和位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成的协议。他是规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在实践中,仍因当事人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产生纠纷。争议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货币补偿引起的。但由于货币补偿方式的特点是一次性解决,双方权利义务相对明确,此类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另一种是由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引起的。产权调换引发的纠纷涉及拆迁户的居住权,拆迁户与拆迁户矛盾尖锐。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房的面积、位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期限、逾期安置等。但最严重的是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售他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产权调换方式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双方只约定补偿安置房的面积、质量、朝向,不约定补偿安置房。这种情况下,只要拆迁人将符合条件的补偿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就不算违约。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不仅对面积作出约定,而且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和具体用途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拆迁人必须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将补偿安置房单独出售给第三方,仅对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无法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也无法阻止被拆迁人继续恶意出售一房。

因此,为了防止拆迁人任意毁约,被拆迁安置房被擅自分开出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特定位置、用途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请求先行取得补偿安置房的,应予支持。

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按照这种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单独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获得补偿安置房,那么法院会依法支持这一请求,让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强拆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追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则》 《民法典》 010101010 01010101010 0101010同时废止。如果你涉及0 #指定的拆迁问题点击这里#查看!如需帮助,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拆迁安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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