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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仲裁确定了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杨天悦 时间:2022-11-26 10:45:02浏览134次

一、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接下来是什么承序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经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首先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交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1)仲裁的限制

限制是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而丧失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有以下四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角度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不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是强制性的。关于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因此仲裁时效有权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人们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介入劳动争议。由于纠纷发生时间短,便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证据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1.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不同于民事纠纷的时效期间,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以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为目的。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劳动者很难在60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超过仲裁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劳动者,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为了维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住自己的“饭碗”,不会一有劳动争议就申请仲裁。他们往往别无选择,只能最终要求自己的权利。此时,60天的仲裁时效期限可能已经过去。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劳动法》规定的60日时效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参照《民法通则》关于特别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设定为一年。

2.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该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人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是他们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自己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出发,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符合仲裁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明知权利受到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虽然主观上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其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其不知道被侵害是由于其未对其权利予以应有的注意或作为延迟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

仲裁时效从债权被侵害的事实开始,客观上和主观上都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一个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实际上自己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就不能计算在内。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由于法定原因,已过的仲裁时效将失效。时效期间的中断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开始。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原因。该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原因有三: (1)向对方主张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拖欠工资或者经济补偿的;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的;也可以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时效期间是否中断,请求确认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具备证据意识,注意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仲裁时效期间中断时,现有的仲裁时效期间失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第2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限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里,“从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从中断原因消除时起。权利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从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达成调解协议的,从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的某一阶段,因法定事由中止仲裁时效的计算,在妨碍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进行。

1.中止仲裁时效的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发生是因为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所以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应该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和不可预见的客观障碍。该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根据《劳动法》第153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灾难性的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仲裁时效中止时,现有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只是不计算仲裁时效中止的时间,即仲裁时效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

(4)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殊时效

该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限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到年底才能结算;为了维持劳动关系,部分劳动者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权利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日内处理劳动争议。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请求批准、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案件处理的客观情况,视为中止仲裁时效,报仲裁委员会审批。仲裁时效的中止不应包括在仲裁时效内。

以上就是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接下来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相信经过以上的回答,你已经知道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接下来是什么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来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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