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粟媛女 时间:2022-11-26 08:40:03浏览68次
第一,如果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那么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事项,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这一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仲裁协议有缺陷。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五,一方胁迫另一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经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应当首先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交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辖区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注册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以上是法网编辑整理的最新劳动仲裁条款对你来说哪些是无效的。综上,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口头订立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