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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限都分为哪些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苑子怀 时间:2021-07-08 07:37:08浏览103次

土地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我国土地产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中国的土地只能交易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限制?下面,五六懂法网网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解答。

1.中国土地使用权的界限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用途只有两种: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

1、土地使用权的分配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分配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土地使用者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补偿和安置费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二,土地使用者免费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他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或支付任何经济价格。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利益,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为地租,一般表现为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期限为限。转让期限由转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长期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在转让期内实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三种形式,即协议转让、招标转让和拍卖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有期限的制度。根据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此期限**长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还应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点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即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2.土地使用权到期有三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土地使用者的续期申请未获批准。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要转让的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自然应该由国家无偿收回。

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地上建筑物处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去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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