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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用地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余怀绿 时间:2021-07-08 10:52:08浏览130次

首先,非农建设一定要节约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一定不能占用耕地;劣质土地能利用的,不得占用好土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和果业,禁止挖塘养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浪费耕地。有.想了解更多关于农业用地保护的具体规定,跟五六懂法网一起看看吧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和果业,禁止挖塘养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浪费耕地。已经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批手续,一年内没有且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耕种;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移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耕地承包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弃荒地的,由原承包单位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其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合农用地开发,优先考虑农用地开发。未利用地的复垦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价,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复垦区域内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破坏森林、草原,禁止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禁止侵占河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围垦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确定长期使用。

**后,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改善田、水、路、林、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置和废弃土地。因挖掘、塌陷、侵占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土地应以农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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