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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刑和顺 时间:2021-07-25 01:13:19浏览138次

山西农业机械开发中心文件

晋农机科字[2001]第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试行)"通知

市(地)、县农机局:

现将《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反映意见。

附件:山西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10月12日

(审判)

**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配备专门人员(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投诉,并进行调查、调整和处理;

(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的,应当提交省或者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鉴定和检测;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机产品要依法处理;

(三)为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设立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接待日;

(四)对损害农业机械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并通过大众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

(五)就农机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当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布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和良好的工作内容,配备专职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

第五条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熟悉本地区主要农机产品的性能状况;熟悉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适用于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政治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够依法办事;

(五)经过专门培训,经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为个人、家庭或者集体组织购买的用于动力机械、作业机械以及农村种植、畜牧、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灌溉和农村运输的零部件的农业机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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