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郦文 时间:2021-08-29 17:15:53浏览75次

(1994年10月13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2月28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章总则

**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拉萨市国有土地,加强国有房地产管理,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

第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拉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应珍惜和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流失。

第四条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使用制度。国家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过程中收取的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和资金投入量开发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注册的文件和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