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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与不同群体应该怎样的结算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校光 时间:2021-08-29 18:00:54浏览114次

农业税征收机关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农业税的征收、缴存、缴纳、结算和退还进行清算。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与纳税人结算。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当出具农业税收票证作为纳税凭证;纳税人以实物支付的,接收单位应当出具实物收据,纳税人应当与征收机关交换农业税正式收据;纳税人直接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的,税务征收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农业税完税证明,并作为完税证明支付给纳税人;纳税人多缴农业税的,征收机关应当将多缴的税款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拖欠农业税,税务机关应限期缴纳。在与纳税人进行纳税结算时,征收机关应填写《农业税结算清单》作为结算凭证。

(2)与接收单位结算。接收单位收到农业税征收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后,应当及时结算,并将税款移交征收机关。其中,采取实物支付相当于结算主食的,按照征收的粮食或者其他相当于主食的农产品的金额,按照主食的应税价值计算农业税,并划入征收机关;代征单位收到农业税后,应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

(3)与收款人结算。原则上,税务人员收到的税款应及时支付给征收机关。如因特殊原因难以回机关结算,可将税款临时存入就近银行或信用社,然后按规定时间将汇款凭证退回征收机关结算。

(4)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结算。指县级和乡级税务征收机构之间的结算,包括票款结算、退库结算和征收任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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