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果子珍 时间:2021-08-29 19:10:56浏览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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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土地权属合法,边界清晰,无争议;2)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5)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办理机构
普宁市国土资源局
三、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让、租赁或抵押的收益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让、租赁、抵押的收益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来源:广东在线服务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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