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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伦改革与雅典的土地所有权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燕问梅 时间:2021-08-29 19:55:54浏览99次

何兴国(湖北大学)

在雅典早期历史上,梭伦改革无疑是一件大事。本文论述了它与雅典土地问题的关系。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与东方国家相比,古希腊罗马的土地私有制现象更加突出。[1]由于资料的限制,学者们往往把雅典作为古希腊的标本,土地问题也不例外。显然,雅典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梭伦改革占据了什么地位?曼*尔等西方学者认为,公元前7-6世纪雅典土地制度的大趋势是朝着更明确的私人方向发展,[2]在这个过程中,梭伦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3]在中国,有学者认为梭伦-伦改革标志着雅典土地私有制的正式确立,[4]这是我见过的**明确的结论。作者认为这个结论虽然大致正确,但过于积极,有些论点略显牵强。这是由于论证不充分,所以本文试图从所有权的角度,即从法律的角度来论证。这将纠正上述结论,给我们带来新的启示。

**,所有权的力量和完全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所有权是社会(群体、国家等)赋予每个人的一种支配权。)通过法律或习俗,这是一个法律术语。所有制是关于所有制实现和保持的社会制度,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私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在我国,除了个人所有制之外,还有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但从所有制来看,无论其主体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属于私权,私权是平等的。“私有制”、“所有权”、“所有权”在英语中都是所有权或财产。“土地私有制”和“土地所有权”在英语中一般称为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保有制。因此,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意味着一定社会成员拥有社会赋予他们的所有权,同时这种权利受到社会的保护。

所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文献中没有“所有权”的定义。根据后来的注释者,所有权是“对事物**充分的权利,通常没有任何限制。”[5]当然,所有权的行使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不是没有限制。罗马法将所有权的权力分为五项: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返还占有权。这五种权力是所有权的具体形式。现代民法对所有权的规定完全来源于罗马法,但将其概括为占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统称)和处分权。[6]值得注意的是,古希腊人并没有一个抽象的词来表示“所有权”,而[7]也没有明确表达三权。

只有这三个功能都完成了,所有权才是完整的。占有甚至处分都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土地的特殊属性尤其如此,因为土地的价值在于它的收益。目前我国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可以使用和转让,但他们必须承担国家和集体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以货币或苦役的形式)应该从农民的土地收益中拿出来(或者用土地收益养活自己进行苦役),所以土地的用益物权并不完全归农民自己所有。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土地真正成为自由交易的商品,即所有权完整,**早出现在西欧中世纪后期出现的城市市民社会。[8]在此之前的欧洲,包括希腊和罗马,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它的三大功能或多或少是有限的。比如寺庙用地不允许个别家庭无偿占用和使用;家庭等群体往往限制将土地转让给家庭以外的人;其中,用益物权**为隐蔽,比如以国家名义征收的各种税收,尤其是土地税和财产税(当然是指超过必要限度)。对所有权的侵害主要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群体、国家,也就是社会。任何社会都会严惩盗窃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比如梭伦制定的法律里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夜贼可以当场被打死打伤,送去杠杆。[9]但是,集团和国家侵犯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得到承认,或者即使不被承认,也必须被接受。这个问题在近代欧洲被革命暴力解决了。英国“光荣革命”后《权利法案》 (1689)第4条规定,征税权属于议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法国大革命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4条宣称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西方文明中所有权的经典表达。然而,在古代社会,正如芬利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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