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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应怎样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谁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紫又柔 时间:2021-08-30 19:15:59浏览79次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是由农民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应该归农民所有。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是由农民组成的,集体所有权应该归农民所有。但是,从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可以发现,集体所有制并不等同于农民所有制,因为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如果农村土地归乡镇集体所有,可能会导致所有权主体缺位,而让每个农民私人拥有土地是不可行的。因此,一种选择是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村民。村民小组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决定并实施对土地的**终管理和处置。直接原因是以农民合作团体而不是农民个人的形式参与市场博弈,特别是把土地作为资本来发展自己,会大大降低侵权风险,不会造成主体缺位。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无法组织起来的农民在市场中会显得弱小无助。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决定了农民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为他们**终无法管理和处置土地,无法在土地的收益增量中获得充分回报。但是,如果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分配给乡镇或者更大范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白放了。把所有权交给村民小组,可以看作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做法,把土地的**终所有权交给村民小组,而不是集中到村以上的单位。这是一次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尝试。这一尝试与国家基层的政治自治努力是一致的,可以视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经济体现。

当然,在实践中,赋予村民集体所有耕地的主体地位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和障碍。为了克服这些障碍,实现平稳过渡,可以选择以村民小组为主体、乡镇为辅助机构的多层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公有制。辅助主体的主要功能是调整不断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辅助主体抵御市场风险。这种辅助主体可以由民主决定的基层乡镇组织来代表。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有赖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实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民集体对其依法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支配性和绝对权利,它决定着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是,笔者认为,只有实行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才能真正实现土地所有权。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实现。

(1)一般来说,虽然所有权决定使用权,但在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所有权可以“依附于”使用权。因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以使用权为基础的。所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其实就是集体所有成员的土地所有权的集合。当农村集体成员的地位发生变化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必然发生变化。所以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权的形式是以使用权为基础的。在这里,使用权实际上是一个符号,代表或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必须以其使用权的实现为基础。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政策规定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30年而不变。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合同期限延长很长时间时,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直接取决于使用权。因此,要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可以依靠其使用权的实现。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也可以取决于其收益权的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和一种经济权利。还是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央规定土地承包长期不变,保证了农民集体经营权和收益权实现的时间条件,使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得以实现。根据所有权的一般逻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当前所有者,有权分享土地未来的利益和增值。农村土地增值收益作为公共土地收益的一种,应当归农村土地的主体即农民集体所有。否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至少不能得到充分或完全的体现。可以说收入权无法实现,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毫无意义。收入权的实现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实现。

(3)通过充分实现土地处置权,可以实现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我国,农地处置权包括转包、租赁、交换、转让、股权、抵押、继承等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大型经营实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即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这其实涉及到处分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农村土地集体处分权的实现实际上是收益权实现的延续,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意志的表达,所以它的实现也体现了所有权的实现。总之,通过集体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实现来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易于形成可操作的政策,从而为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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