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村土地作者:丹晓枫 时间:2021-08-31 13:21:01浏览125次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对其依法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支配性的、绝对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主体特异性;禁止交易;所有权的稳定性;职权分离。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国家。
2.国家土地所有权对象广泛。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土地、国有山地、荒地、滩涂、国有森林、草原、水面占用的土地等。
3.获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方式是国家强制的。国有土地是通过强制手段取得的,包括国有化、没收、征收等。
4.在土地权属确认中,国有土地权属以法律形式直接确认,国有土地权属不登记。中国所有不被承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家。
三、土地所有权效力的内容和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指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使用土地,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指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4.惩戒权。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权利的变更,如土地转让、抵押等。
四.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方式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有权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土地,以实现社会利益。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二)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要求
1、“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c)对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禁止以其他形式出售或非法转让土地。
2.禁止滥用土地。
国有土地所有权:
1、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下列土地:
(1)、城市用地。
(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森林、草原、水域覆盖的土地。
(3)、依法属于国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没收、征用的土地。
(五)国有道路、铁路、学校或者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
(6)、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2.所有权主体:“单一代表,多层次行使”。
3.所有权的行使和内容:国家将部分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使用者,但国家依法享有收益权和**终处置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让等方式。行使处分权的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收入分配。
4.所有权行使的特点: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是由其授权代表行使;主要代表对土地有**终处置权;不能亲自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
1、对象:
(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主体及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的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成立村民小组。不同意的,仍归村里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完全;权责分离;惩罚受到成员共同意志、法律和政府管理的制约。
七、集体土地征用:
它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宝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的行为。征收权是公法意义上的一种权力,它以国家主权为基础。
审批-公示、实施-补偿登记-根据征地计划,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听取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