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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有哪些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丹晓枫 时间:2021-08-31 13:21:01浏览125次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对其依法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支配性的、绝对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主体特异性;禁止交易;所有权的稳定性;职权分离。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国家。

2.国家土地所有权对象广泛。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土地、国有山地、荒地、滩涂、国有森林、草原、水面占用的土地等。

3.获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方式是国家强制的。国有土地是通过强制手段取得的,包括国有化、没收、征收等。

4.在土地权属确认中,国有土地权属以法律形式直接确认,国有土地权属不登记。中国所有不被承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家。

三、土地所有权效力的内容和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指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使用土地,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指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4.惩戒权。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权利的变更,如土地转让、抵押等。

四.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方式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有权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土地,以实现社会利益。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二)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要求

1、“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c)对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禁止以其他形式出售或非法转让土地。

2.禁止滥用土地。

国有土地所有权:

1、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下列土地:

(1)、城市用地。

(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森林、草原、水域覆盖的土地。

(3)、依法属于国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没收、征用的土地。

(五)国有道路、铁路、学校或者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

(6)、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2.所有权主体:“单一代表,多层次行使”。

3.所有权的行使和内容:国家将部分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使用者,但国家依法享有收益权和**终处置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让等方式。行使处分权的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收入分配。

4.所有权行使的特点: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是由其授权代表行使;主要代表对土地有**终处置权;不能亲自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

1、对象:

(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主体及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的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成立村民小组。不同意的,仍归村里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完全;权责分离;惩罚受到成员共同意志、法律和政府管理的制约。

七、集体土地征用:

它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宝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的行为。征收权是公法意义上的一种权力,它以国家主权为基础。

审批-公示、实施-补偿登记-根据征地计划,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听取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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