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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严格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信春华 时间:2021-08-31 18:06:02浏览148次

我们知道土地是国家的财产。我们只有土地使用权,但我们需要在获得使用权时经历整个过程。对于不清楚的人来说,他们当然不知道使用权的获得是否那么容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下面北京市拆迁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否严格

比较严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长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提供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商品住宅等具有竞争要求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有两人以上拟使用土地的;

(3)土地使用权划拨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六)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转让,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及其他非商业用地的各类土地,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

b、原划拨、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形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除外。明确应当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开放转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协议转让,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除外。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d、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续期,经审批续期后,可采取协议方式。

(2)禁止性条款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低价格。

b、协议出让的**低价格不得低于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的**低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于**低价格时不得转让。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无偿将土地使用权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要求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而是经国家批准使用国家-

2.期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期限不受限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虽无期限,但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以依法转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有必要,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用土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用地; (三)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用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4.转让、出租、抵押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的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转让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抵缴出让金。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让方,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方。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3.禁止性规定:土地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入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

5.“房屋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和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生活中,人们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介绍。转移、分配、转移是三种常见的方式。每个人都需要有更清晰的认识,才能知道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该怎么做。如果你有其他问题,想咨询律师,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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