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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无飞雪 时间:2021-09-02 11:16:09浏览122次

发文机关:2012年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件编号:泰政规[2012]8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海陵区、高岗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各直属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月21日

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补贴奖励征收办法

**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并结合市区实际,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贴和奖励标准。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贴和奖励对象为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搬迁补贴。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即1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搬迁补贴计算。

第四条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应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对现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间,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期限后的一个月起,应按规定向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的月份起按原标准支付4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过渡性住房,应当在12个月内延期,并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的月份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提前搬迁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次奖励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如果被征用人在征用书上签字

(二)非住宅经营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非住宅、非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该用房评估值的20%给予奖励;

第八条**低赔偿标准。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低补偿标准:

(a)只有一所房屋将被征用;

(二)被征收人的户口与被征收房屋相符,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市区**低补偿标准的。

公示后,符合前款**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领取13万元的**低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政府指定的一套65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安置,安置用房超出面积的价格按政府相关批复进行结算。被征收人因家庭和生产分析不享受**低补偿标准。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补贴和奖励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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