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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毋弘文 时间:2021-08-13 01:19:41浏览140次

近年来,安徽的房地产行业不断发展,每天都有大量的房子出售。或许是因为这种利益的诱惑,很多人趁此机会设下陷阱,所以面对鱼龙混杂的房地产市场,买卖合同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合同可以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因此,五六懂法网边肖总结了这篇文章,向大家介绍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

1、房屋和土地分开转让

我国现行法律在土地和房屋管理上采取“房地一体”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业主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因此,房屋所有权以买卖方式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出卖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给不同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

业主出售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业主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同等房价,也包括同等交付期限和方式的房价。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商品房预售是违法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买卖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使用,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另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010章第52条

出卖人对所售房屋应当具有绝对、无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确定,所以出卖人不一定具有绝对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限制其他形式的不动产权利人房屋买卖合同

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限制其他形式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的,在上述措施解除前,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出售该房屋,否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特定条件下有效,特定条件下无效的情况

1.房屋销售不是书面形式

2.出卖人转让无权属证明的房屋买卖合同

3.未能通过转账程序导致汇款人后悔

4.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5、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合同

首先,详细描述了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九种一般情况,然后添加了五种特殊情况。合同是房屋销售中最重要的一道防线。所以我们要对其相关内容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希望以上的介绍能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律师五六懂法网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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