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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离职,员工“闪电”离职应该怎样应对来减少损失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02浏览107次

在黄金跳槽季节,许多企业都遭遇了大规模的员工流失。人力资源部的朋友抱怨道:“这不是一件事。最糟糕的是,离开公司的员工“闪回”,不做工作交接,留下一堆没头没脑的东西离开。事实上,许多员工在得到新单位的聘用后,有了“新的爱”,忘记了“旧的爱”,匆忙地把原来单位的工作交出去,甚至不辞而别。

这种无情的抛弃无疑是对“旧爱”的痛苦伤害。那么,面对离开公司,人力资源会怎么想?

第一,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本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离开公司后继续工作30天。原因之一是为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预留一定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有权调查那些“溜之大吉”的雇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1.拒绝签发离职证明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员工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时,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员工不履行交接手续。

2.如果造成损失,员工需要赔偿

如果雇员未能履行工作交接程序,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雇主可向雇员索赔。

然而,应当指出,在实践中,雇主需要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与雇员未能履行移交程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员工恶意拿走公司的一些重要文件、密码等物品和信息,造成公司业务停滞或其他直接损失,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

3.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扣除工资

在任何情况下扣发工资都有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员工拿走公司的重要财产,如汽车、笔记本电脑、手机或其他重要信息,拒绝归还或通知公司,可能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公司可适当扣减其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扣发工资往往要求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只有当公司拒绝纠正时,才会实施处罚。

第三,当员工不辞而别时,企业应该如何防范?

1.提前在劳动合同中达成协议

劳动部第《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用其支付的费用; (2)发包人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因此,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损失计算方法和大概金额。

2.规章制度交接程序

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离职后的交接程序和相关要求,特别是规定只有在所有的交接程序完成后,如归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工作服和工作日志等,才能进行工资的最终结算。以便雇主有处理这个问题的制度保证和依据。如果雇员拒绝移交,雇主可根据未归还项目的金额或折旧价向雇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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