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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公司竞业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15浏览97次

为了保护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可以在雇佣员工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工人离开公司,他们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从事该行业的活动。那么,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网站编辑会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竞业禁止有补偿标准吗?

在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赔偿,但具体标准不明确。

应支付多少赔偿金取决于每个工人和雇主的情况,法律中没有明确的金额标准。

实际上,它通常可以是前一年年收入的1/2或2/3。补偿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几次支付,可以在雇用时或离职时支付。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报酬不得少于员工离职前最后一年从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市有关规定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间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度报酬不得低于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企业获得的年度报酬的二分之一。

至于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额,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约定一般得到尊重。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以下简称《解释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不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按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支付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就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协议达成一致,但未就补偿费的支付或具体支付标准达成一致。因此,不竞争条款不应被视为无效。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年员工工资的20%-60%计算。因此,结合以上两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支付月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经济补偿金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与此同时,北京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的补偿金额将会更高。例如,根据《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44条,“知道或可能知道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履行竞业禁止合同的规定,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自行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每年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该员工上一年度企业年收入的一半。”

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咨询我们网络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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