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22浏览133次
网民提问
我们公司(外资企业)将于今年11月迁至珠海。我于2004年7月进入工厂。公司会给我4个半月的补偿吗?(月薪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7月份,公司与我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但几天前,公司又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该公司人员表示,上次续签的合同并不完美,只是一张“同意”的纸,不规范,没有内容。
江西律师回答:
如果你不同意去珠海,公司的赔偿没有错;
你有权要求按实际日期填写合同续签,这是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以后,如果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应该已经与单位第二次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下次您可以要求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但是,在公司闹了这么一场之后,原来你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合同到期后你不能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年度薪酬问题需要参照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和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你原本有权要求加班费,但就时间而言,你已经超过了时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两个月),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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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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