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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6:05浏览125次

(a)从1985年至1991年底,经省、市政府批准,国家机关和机构改为企业性质,雇员的工龄津贴按5美分计算,并纳入企业的工资标准,每人领取长期工资。

(二)自1992年1月1日起,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对企业性质,其职工工资按三项之和减去最近的5元的办法,按较长的半年工资确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个人,按上述办法支付。

(三)1992年以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经省、市政府批准的职工享受的岗位补贴可按实际数额核定给企业。实行人机工程挂钩的企业可核定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非挂钩企业可核定纳入工资支付计划。

(四)本过渡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审批程序时间由市劳动局确定;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局审批,起薪不得低于1992年1月1日。

[详见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4日辽宁省劳动局〔199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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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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