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6:06浏览81次
劳动者被迫离职,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王某、毛某于1996年至1998年在山西某职工教育中心的一家餐厅的厨房工作。2013年,山西某职工教育中心改制后更名为山西某宾馆,李夫妇在原岗位上勤奋工作。每天工作10小时,周六和周日不休息,每个月休息四天。该单位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5年2月,山西一家酒店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他们与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为员工安排了工作。
协助律师了解案情,听取李等人的法律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迫离职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委托李等人收集整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障程序等证据材料,发现李等人与山西省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资由山西一家酒店支付。律师到太原社保中心了解到山西一家劳务公司为李等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经与李等人核实,李等人的实际工作单位是山西某宾馆,但为了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与山西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案件分析,律师认定山西某酒店为用人单位,并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山西某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庭举行听证时,律师作证并进行交叉质证,澄清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法律依据,该单位无言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