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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不用加班的工作,特殊工作岗位如何认定加班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22:20:04浏览88次

【关键词】特殊工种加班维权。人们在黄金周期间会短暂休息,并通过旅游恢复身心健康。然而,一些从事特殊工作的工人,如保安、店员、司机、值班警卫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休假或按照8小时工作制正常上班。那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这些特殊工作的工人能否获得加班工资、休息日和节假日?许多特殊岗位的工人不理解特殊岗位和普通岗位的加班工资制度的区别。因此,对加班工资的权利保护和法律适用存在一些误解。

误解1:在8小时之外工作,周末和假日被认为是加班

法律检索:中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作息方式。”

律师陈述:在实践中,一些从事特殊工作的工人只知道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他们认为虽然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分工,但不同工作的加班计算方法都是按照标准工时制度计算的,事实并非如此。除标准工时制度外,还有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是指综合计算周、月、季、年等工时的工时制。在综合计算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由于企业的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而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的员工,或者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而需要流动工作的员工所采用的弹性工作时间制。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人可以在上班前、下班后和休假时安排正常工作。因此,无论是综合工作时间制度还是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都不能每天工作8小时,或者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的8小时内工作,而且周末必须休息。因此,即使实行上述两种特殊工作时间的特殊岗位工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并在周末上班,他们也可能无法像采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普通工人那样向雇主索要加班费。

案例分析:小李是一家住宅物业公司的保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全面的工时制度。

小李经常一天工作11个小时,有时星期天不得不工作。然而,小李从未拿到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小李工作了几年。后来,小李与公司发生了劳资纠纷,于是他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补发几年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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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对保安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并定期安排保安员轮休。有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协议书、综合工时制度审批表等。考勤单和薪资单可以相互对应,小李在综合计算期内的实际工作总时数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总时数。因此,小李没有加班费和周末加班工资,因为他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

律师提示:实行综合工作时间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只能同意劳动者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即使获得批准,也只是在特殊工作时间制度能够得到工人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标准工时制度,而特殊工时制度没有书面变更,标准工时制度仍然适用。此外,用人单位还应确保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在三级以上(含三级)工作的员工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以免违反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否则,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起诉用人单位。

误区二:特殊工作没有加班费

《法律检索:《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8条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中,特定一天(或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中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出部分应被视为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法定休息。企业每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12条规定:“对于不正常工作的员工,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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