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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应明示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1 20:15:02浏览108次

温某原本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2007年10月17日,他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每月支付给文某的工资不得低于800元”,而公司实际支付给文某的工资为1540元,超过800元。该公司没有具体说明它属于哪种薪酬。

温某在物业公司当消防员,每天工作8小时,三班倒,周末从不休息,得到了物业的认可。

2010年7月,文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文认为公司应赔偿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2240元。文因主张加班被公司立即开除。文诉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5320元。

根据该房产,文不应支付加班费,因为合同规定的月工资不低于800元,即支付800元的月工资不算违约,实际工资为1540元,超出合同规定的740元范围。

这已经是“法外宽大”,温索要加班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温某认为,该房产没有明确说明其工资中超过800元的部分是多少。既然没有解释,它自然会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加班费是另一回事,不应该与1540元混为一谈,而应该分开支付。双方为加班费争论,陷入僵局。

清远街大法官听说此事,主动介入调解。司法厅厅长周认为,文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月薪不低于800元,而公司实际支付的1540元超过740元,占48%。在调解过程中,周董事告诉文,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文实际上并没有因为工资金额而遭受任何损失。

调解小组向产权方解释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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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董事对物业公司负责人说,加班工资应当支付给加班工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

当单位支付加班费时,应明确通知工人。此外,如果产权方因该争议解雇员工,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经过多次谈判,物业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文5500元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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