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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年终奖,外籍白领讨要年终奖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9 11:15:02浏览97次

由于雇主拒绝支付外籍白领的年终奖,外籍白领起诉了雇佣他的外资企业,引发了激烈的劳资纠纷。几天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送达,此案最终得到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外资企业向外籍白领支付3.5万元的年终奖,并立即兑现。招聘高薪外籍白领2004年5月6日,在上海外企工作的加拿大籍中国人张来到南通开发区的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公司总经理阎根据集体讨论通过的决议,向张先生郑重递交了聘用确认书。《录用确认书》载明:* * *公司自2004年5月17日起聘用张先生为高级业务经理,月基本工资为28325元,月子女教育费为13175元。根据张先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每月奖金为11,200元。根据张先生的个人业绩和公司业绩,他有权获得相当于约2个月基本工资和子女教育费的年终奖,并附有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张先生在聘书上签字。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至2006年12月31日;职位是高级业务经理;乙方(张先生)应严格遵守甲方(* *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工资收入。《员工手册》第3条和第6条明确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每年春节前将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部门业绩和员工个人考核结果,颁发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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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终奖励前离职且在12月31日试用期不足3个月的员工将不会获得该年度的年终奖励。”不知不觉中,已经是2005年8月了。尽管工资很高,张先生还是与世隔绝,他的家庭毕竟缺乏关爱。经过一番考虑,8月25日,他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公司接受了张先生的辞呈,经双方协商,于2005年9月23日办理了交接手续。“别忘了我今年的年终大奖!”张先生说。“今年你在哪里获得了年终大奖?”老板不假思索地问道。“为什么我没有年终奖金?”“你可以看看《员工手册》。你在年终奖颁发前就离开了,按照规定你不能享受年终奖!”老板的话是没有用的。“《员工手册》的规定是无效的。在我来公司之前,你们在香港的总部承诺不会失去我的年终奖金。当时的电子邮件证明了这一点。”张先生也是靠实力。当公司老板看到它时,他还说:“既然你辞职了,你仍然需要签署一份弃权声明才能发布。”“这难道不明显吗?”张先生当场拒绝签署弃权书,愤怒地离开了公司。2005年10月,顽固不化的张先生给上海XX公司发了几封邮件,声称自己享受了2005年的年终奖。2005年12月19日,* *公司作出书面决定,并致函张先生:“根据《员工手册》第3条、第6条,您将不参加200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也不领取2005年度年终奖金。”2006年1月19日,张先生看到自己的索赔无望,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其2005年年终奖金62250元。3月14日,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张先生申请辞职,但年度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没有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度工作业绩突出。* *公司拒绝支付张先生的年终奖并不违反法律和双方签署的聘用确认书,因此拒绝了张先生的上诉请求。3月21日,张先生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XX公司。经过调解和握手,南投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62,250元年终奖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仲裁费用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被告* *公司于2005年向原告张先生支付年终奖人民币62,250元。一审宣判后,* *公司不服,于6月2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的争论依然激烈。休庭期间,主持案件审理的严法官了解到,张先生作为XX公司的高级白领,与公司的关系融洽了一年多,尤其是张先生为公司做出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

尽管在年终奖的纠纷发生后,双方都去了法院,但双方之间仍有调解的基础,所以他不厌其烦地与双方多次通电话,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做思想工作。经过几轮调解,特别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的顾院长,借走访人大代表的机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公司老板严总经理认真听取其对此案的调解意见,并对公司进行了法律解释,公司基本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主审法官抓住机会及时与双方沟通,消除了对立情绪,逐渐拉近了双方的距离。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在愉快的气氛中实现了和平。* *公司于2005年向张先生支付税后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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