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9 16:15:02浏览118次
首先,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是指雇主,包括公司、企业和机构。自然人包括雇主以外的自然人(特别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家庭一个团伙”)。 第二,主观因素: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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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间接意图和间接意图。也就是说,主观上知道“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会产生社会有害后果,劳动者实际上无法及时获得劳动报酬,但他们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被视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拒绝行为,即明确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当然应视为故意。包括不合理的欠款,无论是否非法持有。
2、虽然说应该支付,但以主动实施为借口不支付,应视为故意。
无正当理由转让财产,造成无力支付的虚假形象的;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使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脱逃,造成无力支付虚假形象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二者在刑法中有因果关系。
(一)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但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数额相对较大。
(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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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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