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9 21:20:03浏览71次
我曾经是一家股份公司的员工。我于1995年加入这家公司。
2008年2月,我因病向单位提交了辞呈,并获得批准,但未签署办理辞职手续所需的文件,人事和保险关系仍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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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公司以办理股权抵押登记的名义拿走了我的股权证书,我被告知在公司上市前后,我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他人。我从未有意转让我的股份,也没有签署任何转让我股份的法律文件。
廖律师:在很多公司的股改和上市过程中,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雇佣关系的稳定,公司向员工发行了一定数量的普通股。除非双方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另有约定,员工是否离职可与他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区分为相对独立的问题。
法律中没有关于雇员能否持续持有股份的先决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一些公司明确同意只有员工的身份才能持续持股,主要是考虑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激发员工工作的稳定性和积极性,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通过员工持股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如果公司认为员工的辞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股东的资格,可以签订协议,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承诺书”进行公示,对其进行限制。
因此,你辞职后是否仍然享有继续持有股份的合法性取决于公司是否事先有明确的文件,如“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