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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019,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1 10:30:03浏览62次

《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51年5月9日)

《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由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3月7日颁布。为便于实施,现对《条例》中的一些问题解释如下,希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所称的“注册人员”包括企业聘用的、纳入员工名册或被派往工作岗位从事长期、季节性和临时性工作的人员。然而,这些临时工是指其工作性质与企业直接生产相关的临时工。受雇临时修理房屋或处理原材料的工人不包括在登记人员之内。至于实际上是长期工人但仍称为临时工的工资,应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二、各企业所属机构(如医院、托儿所、职工子弟学校、厂外运输单位等)的员工。

)应列为注册人员,所挣工资也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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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人员中的消防人员是指企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消防人员。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或企业消防机构的消防人员和铁路系统的公安人员,不应列为注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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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辅助工资所称“除前款所列计时奖励外,各种与提高生产有关的奖金”,是指定期奖金,如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完成或超过生产计划的奖金。至于非经常性奖金,如劳动竞赛奖金、模特奖金等。以及由董事基金支付的其他奖金,它们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五、辅助工资“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粮食将在工资总额中计算。至于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金,它们是带有类似福利的变相工资,因此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六、辅助工资还应包括各种公共假日工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个人的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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