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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单位不给,企业停工让职工休“无薪假”合理吗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7 08:00:06浏览68次

案例:

2011年,小王进入上海一家服装销售公司担任店员,并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小王所在的销售店因商业建筑布局调整装修而暂停营业。经过讨论,公司管理层决定书面通知包括小王在内的所有销售人员休假、回家等岗、等公司的工作通知。

一个月后,在商业大楼装修完成,商店重新开张后,公司通知销售人员继续在原来的销售商店工作。小王到商店报到后,询问了停工期间本月的工资情况,但工作人员告诉小王,公司停薪休假,所以小王本月领不到工资。

小王对公司的回复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在停工期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能否单方面决定给予员工无薪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目前,该公司只能暂时停业,因为商店所在的商业大楼需要翻修。

推荐阅读:公司欠员工工资不给怎么办,工资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何时支付员工工资

在停业期间,公司没有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继续为员工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在此期间,公司安排员工放假回家工作,员工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停工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

小王认为,他在公司店铺停业期间未能上班是因为公司未能安排工作任务,而不是他自己的原因。因此,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有义务在合同期内为员工安排工作任务。

目前,该公司单方面宣布暂停营业,并要求员工放假回家。在不能给员工提供工作机会的情况下,他们仍应在停业期间支付劳动报酬。

判断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因劳动者以外的原因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是违法的,在停工期间,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判给用人单位支付本月的劳动报酬。

律师说:

评唐义律师

本案是一场劳资纠纷,涉及雇主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对于这个问题,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号文第12条规定:“单位因非职工原因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或停产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胡劳保综发(2003)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号》第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工作或者停止生产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雇主在处理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凡因“非职工原因”造成停产的,均应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非因工”的含义。实际上,它是

2.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工作或者停止生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实际上,如果工人的月薪不是固定的,除了基本工资,还有加班费、绩效工资等。一般来说,当工人停止工作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报酬更合适(可以扣除加班费)。

3.如果雇主停止工作或生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雇主应在此期间通过工会或与劳动者积极协商工资支付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因劳动者以外的原因,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或者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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