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函幻翠 时间:2022-07-08 17:56:42浏览103次
为了让自己的生活更方便,很多业主容易出现违章建筑。这不仅会侵害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还会给建筑结构带来诸多安全隐患。下面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小区违章建筑怎么办?如何识别和处理?
相对于小区违建范围的认定和处理,涉及的方面是全方位的,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5)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六)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拆除与阳台连接的砖混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其余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与阳台连接的砖混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未经批准,室内装饰装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启门窗;
(三)拆除、改动供热管道和设施;
(四)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种行为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同意; 第四条行为应当经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的报告后,对装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