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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强拆的条件,强拆涉及到的法律条款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公光耀 时间:2022-07-20 06:02:09浏览62次

很多人讨厌强拆,认为强拆就是欺负老百姓。的确,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强拆,而且大部分都是对老百姓不利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强制拆迁也可以合法化,只是需要满足多一点的条件。

所谓强拆,可以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取消了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然存在。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司法强拆呢?

“司法强拆”是指拆迁人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强制执行的裁定,可以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拆的程序。要实现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但已完成土地征收手续并作出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号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用账户的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在此前提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司法强拆。

2.申请人是合格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3.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两者同时满足时,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4.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已过,被申请人不搬。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都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的过程中,这个事实也是必须的。如果被征收人自愿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就失去了事实依据。

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启动司法强拆。司法强拆也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强拆。因此,被拆迁人在面对违法强拆时,必须依靠法律维权。他们应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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