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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拆除违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贰丹云 时间:2022-07-21 14:42:11浏览152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拆迁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前提。在通过拆迁发展经济的同时,由于拆迁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拆迁“与民争利”,违法拆迁、暴力征收屡见不鲜,引发大量矛盾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背离了我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公平拆迁的初衷。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的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因暴力违法强拆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这种强拆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类犯罪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并非个案,而是呈多发趋势。它使被征收人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陷入无家可归,这对他们的精神是一种打击,使他们谈拆迁色变,甚至成为挥之不去的噩梦;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鉴于此类案件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笔者将从法律要件构成、实务认定、救济途径等方面对此类案件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给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第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客体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当属于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因素

本罪在客观上是一种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通过焚烧、粉碎等方法使所有物品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物品部分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和损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非法拆除和损坏导致了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丧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或者破坏手段特别恶劣。鉴于被征收人的房屋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巨大,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拆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财产,而是毁灭财产。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因房屋征收的“需要”而被非法拆迁,其目的不是非法取得房屋。

三。法律认定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M

因此,单从数额上看,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只要违法拆除或者损坏被征收人的房屋,其价值损失应当在5000元以上,这些都应当符合《立案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被征收人遭遇的最大现实困难是,其房屋被非法拆迁时,其请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公安机关往往以不方便其参与拆迁为由拒绝或消极应对被害人的立案请求,使其刑事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四。实践中的私力救济。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当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以涉及拆迁为由消极作为是普遍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公权力机关无法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被征收人主动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即在房屋拆迁前和拆迁时,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权利人在行使自益救济权时,还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视听资料,这些资料可以作为行使自卫权的有力证据。当已被非法拆除时,权利人必须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面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权利人必须据理力争,坚决捍卫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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