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征地拆迁作者:芮安平 时间:2022-07-21 15:27:10浏览82次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屋拆迁的案例,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103010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a)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
1.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确定)
2.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津贴(搬家费);
5.奖励(只有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者才能获得奖励);
6.土地大于房屋的补偿:指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部分的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03010中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