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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违建拆除 滥用职权,执法局有权直接拆除违建吗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任冰岚 时间:2022-07-21 15:37:11浏览56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的拆迁工作如火如荼。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工作效率。总会以拆代拆。很多合法建筑都被贴上了违法的标签。之后政府会私下派人以体恤拆迁户的名义给一些补偿,让拆迁户觉得自己得到了一些补偿,最后讲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完全是违法的,违反了国家关于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那么执法部门违法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调查取证

1、调查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统计状况(各成员基本信息)、主要收入来源、除所建违章建筑外是否有房屋、房屋面积、违章建筑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2.现场检查记录。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和建设时间。

3.移交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面积,到房管部门查询建筑物登记资料。

(二)确认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房屋将被认定为违法。

(三)决定限期拆除

1.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批准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和罚款,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质性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作出。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决定责令限期拆除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负责实施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实施部门应当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的,规划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发放执法证件

1.县(区)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2.现场发放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当事人不配合或者不签收的,一是在场工作人员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当事人家门口或所建违法建筑的明显位置,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 第三,邀请当地村领导见证交付。

(五)强制拆迁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编制报批文件,然后按程序报批。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由县(区)政府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管局强制拆除。

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自行拆除。

(6)制作脱模器

(四)非法转让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者村民宅基地建造建筑物的;特区城市化居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的建筑物;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功能的建筑物;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罚

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进行建设和处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43、63和76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好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六十三、六十四条。

3.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处理及原因: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存在大量居民住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规划手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处理是不合适的,尤其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组织规划、国土、执法等部门对未办理海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合法的应予补偿,非法的不予补偿。但不排除有些地方为了实现拆迁速度,对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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